環保法“暴擊”躲避指南
2015年1月1日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開始實施至今,許多企業仍對此毫無概念。對于新《環保法》配套的“按日計罰”、“查封扣押”、“停產限產”、“行政拘留”等辦法可能略有耳聞,但不知其鋒利。為了不讓大家等“攤上事了”才有體會,今天把相關知識提煉出來,供參考學習,躲避“暴擊”。
壹 新環保法賦予企業的義務和權力 10個應當 1.應當清潔生產 2.應當防止污染和危害 3.應當接受現場檢查 4.應當執行“三同時”制度 5.應當建立環境保護責任制度 6.應當安裝使用監測設備 7.應當繳納排污費 8.應當按照排污許可證排污 9.應當制定突發環境事件預案 10.應當公開排污信息 7個不得 1.不得未批先建 2.不得通過暗管等逃避監管的方式違法排污 3.不得生產、銷售或者轉移、使用嚴重污染環境的工藝、設備和產品 4.不得將不符合標準的污染物施入農田 5.不得生產、使用國家命令禁止生產、使用的農藥 6.不得超標、超總量排放污染物 7.不得違法排放污染物 8個可以 1.可以享受財政支持 2.可以享受稅收優惠 3.可以享受價格支持 4.可以享受政府采購的優先選擇 5.可以陳述、申辯 6.可以申請聽證 7.可以提起行政復議 8.可以提起環境行政訴訟
貳
配套辦法
按日計罰 辦法解釋 依據《環境保護法》和《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實施按日連續處罰暫行辦法》,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違法排放污染物,受到罰款處罰,被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可以自責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處罰數額按日連續處罰。 適用情形 (一)超過國家或地方規定的污染物排放標準,或者超過重點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排放污染物的; (二)通過暗管、滲井、滲坑、灌注或者篡改、偽造監測數據,或者不正常運行防治污染設施等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的 (三)排放、傾倒法律、法規規定禁止排放、傾倒的污染物的; (四)違法排放、傾倒工業固體廢物和醫療廢物的; (五)其他違法排放污染物的。 查封、扣押 辦法解釋 依據《環境保護法》和《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實施查封、扣押辦法》,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違反法律法規規定排放污染物,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嚴重污染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和其他負有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可以查封、扣押造成污染物排放的設施、設備。 適用情形 (一)違法排放、傾倒或者處置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危險廢物、含重金屬污染物或者持久性有機污染物等有毒物質或者其他有害物質的; (二)在飲用水水源一級保護區、自然保護區核心區違反法律法規規定排放、傾倒、處置污染物的; (三)違反法律法規規定排放、傾倒化工、制藥、石化、印染、電鍍、造紙、制革等工業污泥的; (四)通過暗管、滲井、滲坑、灌注或者篡改、偽造監測數據,或者不正常運行防治污染設施等逃避監管的方式違反法律法規規定排放污染物的; (五)較大、重大和特別重大突發環境事件發生后,未按照要求執行停產、停排措施,繼續違反法律法規規定排放污染物的;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嚴重污染的違法排污行為。 限產、停產 辦法解釋 依據《環境保護法》和《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實施限制生產、停產整治辦法》,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超過污染物排放標準或者超過重點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排放污染物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可以責令其采取限制生產、停產整治等措施;情節嚴重的,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責令停業、關閉。 適用情形 限產:排污者超過污染物排放標準或者超過重點污染物日最高允許排放總量控制指標的,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可以責令其采取限制生產措施。 停產:(一)通過暗管、滲井、滲坑、灌注或者篡改、偽造監測數據,或者不正常運行防治污染設施等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超過污染物排放標準的; (二)非法排放含重金屬、持久性有機污染物等嚴重危害環境、損害人體健康的污染物超過污染物排放標準三倍以上的; (三)超過重點污染物排放總量年度控制指標排放污染物的; (四) 被責令限制生產后仍然超過污染物排放標準排放污染物的; (五)因突發事件造成污染物排放超過排放標準或者重點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的;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特別提示 未批先建,污染防治設施不正常運行、超標排放、以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是最為常見的違法行為。 未批先建:企業將面臨停產、處罰,如被責令停止建設卻拒不執行的,將執行拘留。 污染防治設施不正常運行:企業將面臨停產、處罰甚至行政拘留 超標排放:企業要接受處罰。如果是水污染物超標,按照應繳納年排污費的2-5倍處罰;如果是大氣污染物超標,處罰10-100萬。同時,環保部門可以責令其限產;如果環保部門30天內復測,仍然超標,將會對該企業按日計罰。 以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環保部門可以同時采用按日計罰、查封扣押、行政拘留這三個罰則。如果導致超標排放,還要停產整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