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法(摘錄)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法(摘錄)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1993-07-02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法》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次會議于1993年7月2日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 江澤民
1993年7月2日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保障農業在國民經濟中的基礎地位,發展農村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維護農業生產經營組織和農業勞動者的合法權益,促進農業的持續、穩定、協調發展,制定本法。
第二條 國家堅持以農業為基礎發展國民經濟的方針。
國家采取措施,保障農業的穩定發展。
農業發展的基本目標是:努力發展農村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進一步解放和發展農村的生產力,開發、利用農村勞動力、土地和各種資源,增加農產品的有效供應,滿足人民生活和社會經濟發展的需要;在發展生產的基礎上增加農業勞動者的收入,提高其生活水平,建設共同富裕的文明的新農村,逐步實現農業現代化。
本法所稱農業,是指種植業、林業、畜牧業和漁業。
本法所稱農業生產經營組織,是指農業集體經濟組織、國有農業企業和其他農業企業。
第三條 農村和城市效區的土地,除由法律規定屬于國家所有即全民所有的以外,屬于集體所有。
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涂、水流等自然資源都屬于國家所有;由法律規定屬于集體所有的森林和山嶺、草原、荒地、灘涂除外。
第四條 國有土地和集體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權可以依法轉讓。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侵占、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土地。
各級人民政府必須珍惜和合理利用土地,切實保護耕地。禁止亂占耕地和濫用土地的行為。
第五條 在農村以社會主義公有制經濟為主體,多種經濟成分共同發展,振興農村經濟。
第六條 國家穩定農村以家庭聯產承包為主的責任制,完善統分結合的雙層經營體制,發展社會化服務體系,壯大集體經濟實力,引導農民走共同富裕的道路。
第七條 國家依靠科學技術進步和發展教育振興農業。
第八條 國家發展水利事業和農用生產資料工業,為農業生產的穩定增長提供物質保障。
第九條 國家對發展農業有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獎勵。
第十條 各級人民政府必須把農業工作放在重要地位,統一負責、組織各有關部門和全社會支持農業,做好發展農業和為發展農業服務的各項工作。
國務院主管農業的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負責全國有關的農業工作。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負責全國有關的為農業生產經營服務的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農業的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有關的農業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有關的為農業生產經營服務的工作。
......
第七章 農業資源與農業環境保護
第五十四條 發展農業必須合理利用資源,保護和改善生態環境。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制訂農業資源區劃、農業環境保護規劃和農村能源發展計劃,組織農業生態環境治理。
第五十五條 縣級以上各級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劃定基本農田保護區,對基本農田保護區內的耕地實行特殊保護,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加強對荒山、荒地、荒灘的開發與治理。
農業生產經營組織和農業勞動者應當保養土地,合理使用化肥、農藥,增加使用有機肥料,提高地力,防止土地的污染、破環和地力衰退。
第五十六條 國家對水土保持工作實行預防為主,全面規劃,綜合防治,因地制宜,加強管理,注重效益的方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加強對小流域治理,控制風沙危害,預防和治理水土流失、土地沙化。
禁止毀林開荒、燒山開荒、圍湖造田以及開墾國家禁止開墾的陡坡地。
第五十七條 國家實行全民義務植樹制度。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組織群眾植樹造林,護林防火,防治森林病蟲害,保護林地,制止濫伐、盜伐森林,提高森林覆蓋率。
第五十八條 國家保護和合理利用水、森林、草原、野生動植物等自然資源,防止其被污染或者被破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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